% 比例上缴拜占庭帝国(罗马帝国);欧洲诸国商人需经中立国君主许可进入,关税按 20% 上缴拜占庭帝国(罗马帝国);大明作为见证者与和平促进者,商人亦享有特殊待遇,关税同样按 10% 缴纳,且可在港口设立专属商栈。
根据对等原则,奥斯曼帝国对拜占庭帝国(罗马帝国)与大明,同样按10% 征收关税,大明同理。
奥斯曼帝国需保障达达尼尔海峡与黑海通道的畅通,不得封锁中立国的贸易航线,同时拆除鲁米利堡垒和安纳托利亚堡垒。
中立国需维护港口设施,确保商队安全,禁止收取额外苛捐杂税。
第五条 军事与防御
拜占庭帝国(罗马帝国)可保留一支不超过五万人的自卫军队,仅用于维护内部秩序、防范海盗、抵御外敌入侵,不得配备攻城武器。
奥斯曼帝国负有中立国的外部防御责任:若第三方势力进攻中立国,奥斯曼需出兵抵御;若中立国遭遇自然灾害或粮荒,奥斯曼需提供必要援助,但不得借防御之名在中立国驻军。
第六条 争端解决
若缔约双方就条约内容产生争议,需先通过外交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由大明帝国作为见证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中立国与外部势力的争端,由大明与奥斯曼共同协助调解,确保中立国不被卷入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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