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特定的函数域F或者特定的代数结构(A,+,\times)中进行论证,限定了相关变量x\in S的取值范围和运算规则。
然而,当我们G组成员审视论文的2.9部分时,却发现其中所涉及的概念、运算或者推理过程与2.8部分出现了不等差异。
这种差异具体表现为,在2.9部分中引入了新的数学元素或者条件,这些新元素与2.8部分所定义的范围无法完全兼容。
例如,在2.8部分中所讨论的定义域满足某种特定的连续性条件\lim_{x\to a}f(x)=f(a),\forall a\in D(D为定义域)。
而在2.9部分中,在没有充分说明的情况下,函数的定义域变为D',且D'\neq D,同时新定义域D'下的连续性情况未得到恰当处理,即\lim_{x\to a, x\in D'}f(x)与f(a)的关系未明确。
从数学逻辑封闭性的专业角度而言,一个具有良好逻辑封闭性的论证体系,要求在整个论证过程中,所有的推理和结论都应该在预先设定的逻辑框架内自洽。
而此处2.8部分与2.9部分的不等差异,使得整个论证过程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破坏了逻辑的封闭性,进而影响了论文整体论证的严谨性和可靠性。
这就是我们G组提出的七号质疑点,请秦衡先生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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