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来了,退回去之后,检察院如果耍赖不把案子再移交过来,也不说明什么理由的,法院怎么办,法院只能以撤诉处理。
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漏洞,只要检方耍赖,那这案子就没法再到法院。
案子到不了法院,那只能按照撤诉处理,那其实这个规定就绕开了二百四十二条法院关于撤诉的监督权了。
这其实就是某一家出台司法解释的局限性,最高法自己出的,那管不到检察院。
听完了周云的解释,老尹有点懵,像他这样的,以前根本没有思考过这个问题,因为以前根本不可能出现两家顶牛的情况。
也因此,像是他们这样的,基本上不会去研究这方面的规定。
但是周云不一样,所有的规定都在他脑子里,随便就能想起来。
“尹法官,你说,如果检察院真的用了这法子,那怎么办呢?绕来绕去最后还是会以撤诉处理。”
这法子是有点不要脸,但是真的符合规定,而且到了这个时候,脸面什么的肯定不如考核重要。
老尹沉默了,他不太清楚该怎么办,毕竟他连这规定都不知道。
周云这边又开口道:“但是啊尹法官,你有没有注意到,最高法在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里说,是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看到了吧,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语言学的魅力之处,学法的不学法的基本上都知道,法律里面用词是极其谨慎的,“可以”、“应当”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既然是可以的话,那是不是意味着……法院也可以不按检察院撤诉处理呢?
法律这东西,多研究研究,很有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