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 年 3 月 8 日起,至 1997 年 3 月 7 日止),同时剥夺政治权利 2 年。
从以上材料来看,北京市的这两家初级人民法院在当年对白宝山的量刑是非常恰当的,绝对不存在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仅仅因为偷了一书包玉米就被加判 10 年徒刑这种畸重的情况。
在 1982 年前后,整个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都相当低,大多数公职人员每个月的工资也不过才几十元人民币而已。然而,白宝山所涉及的盗窃数额却相当巨大。而且,他还多次伙同他人一起入户盗窃,这种行为的性质无疑是极其恶劣的。
同时,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区分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果一个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手持凶器、行凶伤人,并且抢夺他人的财产,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对其以抢劫罪来进行判刑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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