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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章 婚姻法(2/2)

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

    晨曦城军婚法

    一、总则

    为保障军人婚姻家庭的特殊权益,维护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根据晨曦城婚姻法及军事相关法规,特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军婚受法律特殊保护,全社会应尊重军人婚姻,破坏军婚的行为将依法受到严惩。

    二、军婚的特殊规定

    (一)结婚限制与程序

    1. 军人结婚除需符合晨曦城婚姻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需经所在部队营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内容包括军人的恋爱对象的政治背景、家庭情况、个人品德等。

    2. 现役军人在执行特殊任务期间,如战备、作战、参与庇护所旗下的建设项目等,未经部队批准,不得结婚。

    (二)军人配偶的权益保障

    1. 就业扶持:晨曦城和社会应为军人配偶提供就业优先推荐、职业培训等支持,帮助其解决就业问题,保障其在军人服役期间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2. 医疗保障:军人配偶享受特殊的医疗优惠政策,在晨曦城公立医院就医时,可减免部分医疗费用,优先享受医疗服务。

    3. 荣誉待遇:军人配偶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相应的荣誉待遇,如在公共场合享有优先服务权,在社区活动中有特殊的参与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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