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法庭对陈大志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比较合适。”
故意伤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跟故意杀人的量刑幅度相比,可谓是轻之又轻了。
不管怎么说,陈大志的行为都属于犯罪。
既然犯罪了,他就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用什么罪名对他量刑,这还是值得争议的。
林河此举,也正是应了那句话。
律师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并不是为当事人的罪行辩护,而是在为他们的生命权作辩护。
国家法律允许被告人请辩护律师为自己出庭,这也是想要在法官,检方,被告三方寻求一个平衡。
防止法官对案子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审判结果被一方意志所左右,造成量刑过重,或者是量刑太轻的局面。
从而,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