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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章 用什么罪名对他量刑,这还是值得争议的(2/2)

根据捅刺的部位来看,他也根本就不存在故意杀人的企图。”

    “因此,法庭对陈大志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比较合适。”

    故意伤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跟故意杀人的量刑幅度相比,可谓是轻之又轻了。

    不管怎么说,陈大志的行为都属于犯罪。

    既然犯罪了,他就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用什么罪名对他量刑,这还是值得争议的。

    林河此举,也正是应了那句话。

    律师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并不是为当事人的罪行辩护,而是在为他们的生命权作辩护。

    国家法律允许被告人请辩护律师为自己出庭,这也是想要在法官,检方,被告三方寻求一个平衡。

    防止法官对案子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审判结果被一方意志所左右,造成量刑过重,或者是量刑太轻的局面。

    从而,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