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意外。
于是在这过程之中,贵族们对于这个法律的意见也逐渐传达到了狄奥多西以及大臣们的耳中。
一直到希尔卡蒂历869年三月五日,这法律的条文几经修改,这才被确定下来,明文发向兰茵王国各地。
《兰茵王国外国继承者权责法案》
第一条:外国继承者必须进行取舍,有对外国领主及君王的忠诚誓言者必须放弃誓言加入兰茵王国,否则将不具备继承兰茵王国境内财产地产的资格。
第二条:外国继承者在拥有其他国家土地继承权的情况下不具备继承兰茵王国土地的资格。
第三条:本国贵族可亲自指定财产继承人,财产及地产的继承需通过王室及国王审批并且同意方可生效。
这三个主要条款构成了继承者法案的主体,是不变的硬性要求,至于剩下的一些条文则是对这三条的补充。